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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成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行政處罰案件
審查委員會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生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質量,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原環境保護部8號令)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成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法規和行政處罰工作的廳領導擔任,委員由法規與標準處、綜合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水生態環境處、大氣環境處(應對氣候變化處)、土壤生態環境處、自然生態保護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主要負責人組成。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法規與標準處,承擔日常工作,在辦理案件時,可根據具體案情,安排相關處室參加審查,并邀請法律顧問、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及相關專家參與案件審查。
一、案件審查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聽取案件調查部門案情匯報、法制審查單位審查意見,綜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處理決定。
(二)審查案件的客觀真實性、證據確鑿性、程序合法性、依據適用性、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重大行政處罰的實施事項。
(三)對已調查終結的案件集體討論研究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案件審查的范圍和內容
(一)案件審查的范圍: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罰款額度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對領導批示、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案件等。
(二)案件審查的內容:本行政單位是否有管轄權;被處罰主體是否準確;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適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三、案件審查程序
案件審查會議的召開遵循及時高效原則,不定期召開。
(一)審查前的準備。
1.由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擬定處罰建議,通知與案情有關的委員會成員單位參加審查會。
2.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審查會的組織準備工作。案件調查單位參會時攜帶案卷材料,匯報材料要實事求是,內容全面,客觀公正。
3.參加審查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審查中的程序。
1.會審步驟
(1)案件調查單位匯報案件調查情況;
(2)法制審查單位匯報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定性依據、行政處罰建議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3)參會人員就案件的有關問題進行討論;
(4)參會人員分別發表處理意見;
(5)主持人(案件審查委員會主任)當場或擇日宣布集體審議決定。
2.表決規則
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審議形成處理意見時,一般應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允許保留不同意見并應載于會議記錄。參加案件審查會的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三)審查后的程序。
1.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集體審議情況作完整、規范的記錄,制作會議紀要,裝訂入行政處罰案件卷宗由案件調查單位進行歸檔。
2.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決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處罰性質和裁量幅度。
3.駐廳紀檢監察組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委員會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19年9月27日